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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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尉犁县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南部,塔里木盆地东北边沿。位于东经84°02′50〞,北纬40°10′30″-41°39′47〞。县境西与沙雅县、库车县交界,北与轮台县、博湖县、和硕县和吐鲁番地区的托克逊县、吐鲁番市、鄯善县相接壤,东邻若羌县,南依塔里木盆地与且末县毗邻。东西最长处502.8千米,南北最宽处165千米。总面积59402平方千米。总人口11万人(2004年)。有维吾尔、汉、回等20个民族。县人民政府驻尉犁镇解放路,距库尔勒市52千米,距乌鲁木齐市530千米。尉犁县地势西北向东南倾斜,地域分北部库鲁塔格山前冲积戈壁平原,中部塔里木河和孔雀河冲积平原,南部为塔克拉玛干大沙漠三部分。水资源有孔雀河、塔里木河两大水系。属暖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,昼夜温差大,空气干燥,光照充足。